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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王宝强要六万块精神损失费,在美国加州是否可向出轨配偶主张精神损失及净身出户?

发布于: 2016/10/21  5:41 pm

刘龙珠律师法律评论:王宝强要六万块精神损失费,在美国加州是否可向出轨配偶主张精神损失及净身出户?


洛杉矶著名华裔律师刘龙珠认为,关于一方配偶是否可以将出轨作为请求精神损失的事由这个问题,根据中美不同的法律规定,会有不同的结论。

在中国大陆,婚内出轨后引起的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法律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丶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丶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丶有配偶者;2丶不以夫妻名义;3丶持续丶稳定的共同居住。第一个要件即是要证明过错方与无过错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第二个要件即是证明过错方与婚外异性不是以夫妻的名义来同居的,如果是以夫妻的名义来同居则构成重婚,在此不作讨论。第三个要件是证明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已构成“同居”。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的“持续丶稳定”通常为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丶姘居是婚姻法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问题,在实践中取证很困难,通常会牵涉到隐私权等纠纷。

在马蓉出轨事件中,王宝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证明构成同居的三个要件:1丶对于有配偶者这一要件,只需要证明马蓉与王宝强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即可;2丶马蓉与宋喆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同居,而是偷偷摸摸的维持婚外情关系;3丶马蓉与宋喆持续丶稳定的同居了至少三个月,这一点难以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净身出户,但是法官在合理范围内对婚姻财产分割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在美国加州,一个采用无过错离婚原则的州,法官并不会把出轨行为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考量因素。出轨通常也不会影响财产分配,婚后协议对财产分配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出轨也可能会影响对配偶的赡养费和通过抚养权来间接影响抚养费。

赡养费的目的只是不让任一方配偶在离婚后陷入贫困,并不是用来惩罚配偶的过错行为。但是当一方配偶在婚姻期间举止暴力并且被控诉有虐待行为的时候,法官有权减少或者不给予任何赡养费给过错方。

如果一方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给情妇或情夫花费工资或赠送夫妻共有财产,法庭会判决出轨的配偶赔偿另一方配偶这部分花费。

此外,法官无权因为出轨行为而判决出轨方多支付抚养费,因为抚养费只能由一方配偶的经济需求和另一方配偶的经济能力决定。但出轨行为有可能会影响对配偶抚养费的判决。因为加州婚姻家庭法规定,如果出轨配偶在和原配偶分手后,离婚正式生效前与他人同居,则法官可以因为此配偶对经济扶持需求变低而判更少的抚养费。或者通过证明过错方不是合格的父母,来影响法官对小孩抚养权的判断,进而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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