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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珠:梁彼得案与以往警察开枪案的不同处

发布于: 2016/02/23  12:45 pm 更新于: 2016/02/24, 1:42 pm

刘龙珠:梁彼得案与以往警察开枪案的不同处
/刘龙珠律师

最近华裔社区为梁彼得警官游行丶示威,很多支持者声称:白人警察开枪打死了人就没事。华裔警察开枪打死了人就被定罪,这不公平,是种族歧视,云云。完全脱离了法律上的事实。

一丶以往 “白人警察开枪打死黑人”案件
120087月,马里兰州巴蒂摩尔市(Baltimore)白人警察Tommy Sanders开枪打死非裔青年Edward Lamont Hunt该案中,受害人虽是手无寸铁,但袭击了警察,在逃跑过程中把手伸进自己口袋中。Sanders警官感觉到受威胁,于是开枪将其击毙。
Sanders警官受到检控,但被陪审团裁无罪。

220148月,密苏里州弗格森市(Ferguson)白人警察Darren Wilson开枪打死18岁非裔青年Michael Brown该案中,嫌犯Brown在便利店抢了几包雪茄菸之后逃之夭夭。Wilson警官接到指派,赴案发地附近巡逻,正好碰到嫌犯。嫌犯Brown把手伸进警车的车窗,试图抢夺Wilson警官手中的枪,在争执过程中,枪走火,但没伤到人。Brown于是逃走,Wilson警官持枪下车追捕。Brown突然转过身来面向Wilson警官,并向他靠近。Wilson警官感觉到威胁,开枪将其击毙。
大陪审团裁定:不检控Wilson警官,无罪释放。

3丶与梁案案情最接近的纽约Stansbury案。
2004年1月某天凌晨1点,纽约市白人警察Richard S. Neri和其同伴警察,在一处公寓的屋顶天台执勤巡逻过程中,开枪打死了手无寸铁的19岁非裔青年Timothy Stansbury。当时Neri警官持枪在手,正准备打开一扇天台楼梯间的门进行检查,而碰巧的是,受害人Stansbury从门后突然推开了门。受到惊吓的Neri警官条件反射的开了一枪,将其面前的Stansbury打死。
大陪审团裁定:不检控Neri警官,无罪释放。

二丶梁案与以上案件不同点
1丶梁案与其它案件的最大区别是:梁彼得并没有受到威胁,而且他当时也并没有认为自己受到威胁。梁一口认定是枪走火。而其它三个案例,开枪警察都说,是受到嫌犯的威胁或惊吓,不得已而开枪击毙嫌犯。


2丶以上案例12Hunt案和Brown案)中,警察都是在自己或公众受到袭击丶威胁或惊吓的境况下,履行警察职责,开枪将嫌犯打死。梁案中,梁彼得根本没受到袭击或威胁。
案例3Stansbury案)与梁案最类似,受害人Stansbury没有袭击警察,也没有犯罪意图。但是,Stansbury突然推开天台楼梯间的门时,正好就在警察面前。警察正在持枪巡逻,受到惊吓,并且认为有袭警的可能性存在,一枪将Stansbury打死。
而梁案中,梁一口咬定枪走火,没有袭击和惊吓。


3丶子弹的轨迹不能控制,但手指不放在扳机上可以控制。
梁案中,子弹的轨迹非常戏剧化丶小概率的经过墙壁反弹,打死了受害人Gurley。虽然打死Gurley,不能预测。但梁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实际上根据当时情况手指不该放在扳机上),有可能会使手枪开火丶开火后子弹有可能会造成伤亡,这是可以控制的,而且是可以避免的。梁的错误是将手指放在扳机上,至少陪审团是这样认为的。


4丶“走火”证词被认定说谎
警察作为高危行业,是受法律保护的。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开枪或不开枪,有其自由裁量权,只要他认为自己受到威胁,应该开枪,那么就是合法的,法律给他这个权利。
纵观上述列举的三个案例,开枪警察无一例外的都声称:自己当时感觉受到威胁或惊吓,于是开枪,因此开枪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最后的结果,这些警察要么受到检控而被裁定无罪,要么根本就没受到检控。
梁始终坚持说,自己不是因感觉到威胁或惊吓,运用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利,而主观开枪。梁说,自己没有主观意图开枪,是枪走火,是客观原因,是意外事件。这种辩护词,首先把自己排除在“合法开枪”的警察权利之外。其次,枪经过陪审员现场检查,走火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梁的“走火”证词,被陪审团一致认为不可信,梁在说谎。换言之,如果刘龙珠律师是陪审员,也同样会认为不可信。说谎一次,失去信用,从而导致梁的所有证词,都被陪审团认为不可信。而且,梁对陪审团采取回避态度,不直接回答问题,所有问题交给辩护律师回答,更让陪审团认定,梁心里有鬼,不敢面对。


5丶梁见死不救。这是上述三个案例中都没有的情节。
据梁的同伴警察证词,梁在发现受害人Gurley中弹丶倒在血泊中之后,说了一句话,大意是:“我会被开除,云云”。从此看来,梁经验不够丶责任心不够丶说谎丶且冷血。他应该立即对受害人施救。即使警察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有危险,不能亲自施救,也应该立刻打电话叫医疗救护。事实是,梁没施救,也没打电话通报,而是与同伴警察争执了长达4分钟。4分钟对于一个急救伤员而言,是生与死的距离。最后是Gurley的女朋友自己打电话叫来的救护车。

三丶纠正彻底错误的思维方式
有人说,白人警察开枪打死了人,没事。华裔警察开枪打死了人,就被定罪,这不公平,是种族歧视。


上文已经分析,“白人警察开枪打死人”的案情与梁案有巨大的差别。除此之外,这种“和尚动得,我动不得?”的思维逻辑,彻底错误。


举个简单例子:一群小混混在餐馆吃了饭,不给钱就走了。你看见了,说他们不给钱,我也不给?你们要我给钱,就是歧视,我就要上街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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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3  1:02 pm

哈哈,最后一段是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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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3  2:27 pm

所以综合刘律师的观点,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如果PL 当时承认自己是在黑暗中执行任务时,由于无明显照明情况下,受到了惊吓,而把手放在了手枪的扣扳上,导致了枪走子弹打了出去。。。。。。。或许他就不会被判这么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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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

发布于: 2016/02/23  5:57 pm

所以综合刘律师的观点,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如果PL 当时承认自己是在黑暗中执行任务时,由于无明显照明情况下,受到了惊吓,而把手放在了手枪的扣扳上,导致了枪走子弹打了出去。。。。。。。或许他就不会被判这么重了。
By jayden1987

是的,律师就应该从这个角度去辩护:“我就是在黑暗中受到惊吓,朝我认为的危险处开了一枪”。而不是让PL打死不承认自己开枪。或许案件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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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3  6:30 pm

但警察工会和警察律师的无作为,也加速了他被判刑

发布于: 2016/02/23  8:52 pm

所以综合刘律师的观点,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如果PL 当时承认自己是在黑暗中执行任务时,由于无明显照明情况下,受到了惊吓,而把手放在了手枪的扣扳上,导致了枪走子弹打了出去。。。。。。。或许他就不会被判这么重了。
By jayden1987

如果他一开始就这么说,结果是,人被警察局开除,但不会被判刑;
但他说的是枪支走火,把责任完全归罪于武器,这么说,最好的结果是,不但不会被判刑,还可以继续当警察,最坏的结果是被认定为撒谎丶要坐牢。
很明显梁是要赌后者,赌输了而已,所以被判坐牢就应该认赌服输,别那么多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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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3  10:59 pm

"美国的法律就是为白人而设。"长久以来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我在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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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3  11:17 pm

By jayden1987
所以综合刘律师的观点,我个人得出的结论是:如果PL 当时承认自己是在黑暗中执行任务时,由于无明显照明情况下,受到了惊吓,而把手放在了手枪的扣扳上,导致了枪走子弹打了出去。。。。。。。或许他就不会被判这么重了。

By Tao Tao
如果他一开始就这么说,结果是,人被警察局开除,但不会被判刑;
但他说的是枪支走火,把责任完全归罪于武器,这么说,最好的结果是,不但不会被判刑,还可以继续当警察,最坏的结果是被认定为撒谎丶要坐牢。
很明显梁是要赌后者,赌输了而已,所以被判坐牢就应该认赌服输,别那么多废话。

阁下没看新闻? "赌注"形容得并不恰当。梁的搭档蓝道不是也被炒鱿鱼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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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3  11:38 pm

PL如果请得起OJ或者MJ的御用律师后果可能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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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2/24  12:37 am

人在做,天在看。。。
peter liang在整个过程的表现,从开始的华人同胞全体力挺,到现在有不少质疑他的声音,也客观的证明了他的真实品质,和对死者的敬畏。。。
是不是有罪,游行,抗议,请愿都不算数!
就算今天我们华人同胞愿意挺他“无罪”,但他是不是无罪,是否问心无愧,只有他和老天知道。。。
最终的判决,要等落槌定音,但愿死者在天之灵得到安慰,社会正义得到伸张!!!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对不能放过有罪的人。
我们华人的团结,不可能靠这一件事能去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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