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造谣毁人誉,法律手段还清白 [刘美芳律师法律专栏: 民事法]- 美国刘美芳律师
发布于: 2021/04/14 12:22 am 更新于: 2023/03/20, 10:23 am
诽谤造谣毁人誉,法律手段还清白
[刘美芳律师法律专栏: 民事法]

诽谤,意指传递、发表或散播足以毁损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名誉之不实言论、文字或图像。除了公然指摘不实消息,即使只是发一封邮件给特定对象,造成他人的品格受到质疑,可能已构成诽谤。又如,某网友将一篇侵犯他人私德的不实文章,在未经查证之下,就四处转贴到各大社群网站上,散布于众,此传述行为也可能算是一种诽谤。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关键在于证明所诽谤之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受害人身为公众人物或一般平民百姓,后果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私德,这些因素都将影响举证责任的归属,以及毁谤法律责任是否成立。至于名誉上所受之损害,如何衡量?
通常来说,被害人想要的,除了讨回公道,为自己正名外,无非是对方公开致歉,最好再加上适度的金钱赔偿。而加州民事法院,亦会将损害金额列为判决斟酌要点之一。如何衡量损害金额?
举例来说,有人在网路上留言,宣称看见某甲在一场派对上喝的烂醉,对在场的女宾上下其手,但这一切并不是真的。某甲因此丢了工作,失去客户,那么他所提出的诽谤诉讼,将以他损失的薪资收入,或流失的订单金额,加上所蒙受的精神、名誉损失作为他的基本求偿诉求。
损害金额若是难以估计,该怎么办?某些案例中,确实没有具体明确的损害数字,例如被传出曾有犯罪纪录,患有传染病,性生活不检点等等,此时无须特殊损害,即可提出诉讼。除了一般的精神赔偿金,法官及陪审团有权作出,让被告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判决。
话说回来,美国不是个以提倡言论自由闻名世界的国家?如何划分「言论自由」和「诽谤」之间的界线?基本上,批评意见可以算是一种言论自由,但必须符合事实真相,不可毫无根据的夸大其词。常见网友利用社群,分享他们到餐厅消费后的用餐心得,若是把餐厅批评得一文不值、体无完肤,试问这也算是诽谤的一种吗?
倘若消费者没有捏造事实恶言中伤,也没有昧著良心说话,那么他们极可能享有美国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即使如此,美国商家也不是好欺负的,见到消费者在网上留负评,而将他们告上法院的商家,大有人在。一切只因商誉远比诉讼成本还来得重要,即使知道最后可能以败诉或和解收场,有些商家依然选择提告。所以,消费者若是对产品服务不满意,自认花了冤枉钱,与其上网任意开駡一吐为快,不如透过正确管道申诉。
有些人修养好,并不在乎别人的辱駡批评。日后吃了闷亏、蒙受损失,越想越不对劲,终于决定出手反击,才发现提告诽谤的时机已错过。加州法院,并不容许翻陈年旧帐,因此面对诽谤这件事,应拍案而起,以法律作为自己的靠山,断不可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
如有任何切身法律疑难,请洽询刘美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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