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租客,房东也是中国人,他目前在另一个城市,没有见过面,有事都是电话短信或者邮件联系,事情原委如下:
租房合同8/5/2018开始,到8/31/2019到期。今年七月份房东短信问我要不要续租,我问他能不能续住到十月中旬,他没有回复我(所以我以为他默认了,这是沟通不良导致了一系列事情)。8/15号他发信给我说已经和别人签了新合同,9/1/2019开始,要求按合同来让我尽快搬离。在8/15/2019之前他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的notice通知我搬离。
在和新租客(也是中国人)和房东沟通后(沟通过程并不太愉快,但话都讲的很开,并没有出什么矛盾,不过事后发现,他们通过说谎的方式迫使我尽快离开,一阵恶心,不多提了),他们给我最后可住时间为9/4/2019。 为了不影响后面租客的入住,我找到新住处后于9/2/2019搬离。
租房时候我交了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deposit (> $2000). 奇葩的是搬离后房东并没有尽快返还deposit的意思,称有21天的期限,这个我表示理解,也尊重加州法律。在9/23/2019,我催促了房东,随后对方于24号给了itemized statement,扣除了1000刀的deposit。但是他给了一个invoice,我仔细看发现是‘repair estimate itemized list’。也就是说只是估价,不是最后修理的receipt。随后我回信索要actual repair receipt,房东不回邮件,不回短信,也不接电话,只默默的把扣除了1000刀之后的refund发给了我,也最终把我惹毛了。
基于以上情况,我打算去小额法庭告他申请赔偿,不知道是否合理?
1)合同规定,只要房东持续接受房租没有异议,那么到期的合同无需续签即可按月延长,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 2A. In paragraph 2A, it states 'landlord may terminate the tenancy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as provided by law'. 我又去看了california landlord/tenant law,加州规定如果房东要结束租赁,对住了一年以上的住户需要给予60天notice,对不足一年的给予30天notice。
他给予我notice的时候我已经入住超过一年,那么他需要给60天notice,但实际上只提前了16天。那么我能不能让他赔偿我44天房租?
2) 加州法律规定,扣deposit的时候要同时附上copies of invoice or receipt。但这里他给我的只是estimated invoice,在没有实际的repair invoice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他退还被扣的1000刀deposit。
期待得到解答,谢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