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芳律师法律信箱Q&A 1 跨国离婚篇- 美国刘美芳律师
发布于: 2022/07/25 10:35 am 更新于: 2023/03/20, 10:09 am
问:
刘律师您好,有些关于跨国离婚的问题想请教您。我在台湾结婚,在中美台三地有开公司及置产,但我和太太现居美国加州想办离婚,请问这三个地区,在离婚程序,还有夫妻分产的规定上有何不同?
答:
在加州办理离婚,即使您和配偶之间已达成共识,最快要在送达传票六个月后,离婚才能生效。此外,加州规定需批露彼此的资产负债状况。倘若某些资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依然可能也拥有分配权。即使您已和配偶私下谈好条件,最好让一切公开透明化,保护自身权益。一方若想隐蔽资产,两造皆有权采取搜证、调查动作。
以上提及的离婚程序在中国或台湾也许不适用。因为那里可能提供地方单位,专门处理婚姻相关事宜。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只要走一趟单位,或许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离婚证。
至于离婚财产分割,通常先得判断你们拥有的属于个别或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涉及婚内收入,可以作出分割。而婚内继承的遗产,在加州通常属于个别财产,不需分割。然而,在中国婚内收到的遗产或赠予,则可能会被当作共同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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