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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EB1A 和EB2NIW时如何避免RFE
近来,移民局对EB1A (职业移民第一优先:杰出人才)和EB2NIW申请(职业移民第二优
先:国家利益豁免) 所签发的RFE(Request for Evidence) 有增加趋势。
EB1A 和EB2NIW 都不必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其最大优势之一是可以在申请期间转换工
作,只要新的工作在本领域并为美国国家利益服务。由于这一优势,越来越多的Ph.D.,
Postdoc 和研究人员通过这两种途径申请绿卡。也是因为这一优势,移民局审理这两
类申请特别严格,表现在RFE签发率高于除投资移民外的其它职业移民类别申请。
但是本周我们律师事务所收到3 件EB2NIW批准通知,全部没有RFE. 移民局根据我们首
次递交的文件,直接批准申请。
移民局签发RFE从理论上讲是认为申请人首次递交的文件不足以证明该申请符合申请条
件。当然也有例外。
尽量避免移民局RFE不仅可以加快绿卡批准时间,减少客户再次准备文件的工作,而且
还可以减轻客户的心理负担。如何尽量避免RFE? 本文根据多年经验以EB2NIW为例介绍
几种方法。
其一,认真研究和理解EB2NIW类别的法规和移民局有指导权威案例
关于EB2NIW的发展史对理解如何准备申请文件至关重要。其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以纽
约运输公司案为分界线。之前,法规要求较为宽泛。纽约运输公司案作为有指导权威的
案件提出了三项更加具体的举证要求,要求申请除提交高等学位外,证明:一,申请人
的工作对美国国家利益有本质性内在联系。第二,申请人的贡献为美国带来全国性利益
。第三,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大大超出该行业起码职业训练资格标准。如果要求申请通过
劳工审查程序,将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此三项要求虽然比较原有条款具体,但是从证据法角度分析,仍然缺乏举证具体标准。
因此,美国移民律师学会与移民局进行了长期沟通。又经过长期法律实践,我们基本形
成了一系列成功经验。
对于第一项要求举证,除专家推荐信外,一定要包括其他客观文件。移民局历来重视并
非为申请人移民案而准备的独立存在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更为客观。
对于第二项要求举证,应避免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移民官。例如,申请人仅仅指出在癌症
研究所工作并递交了一些该研究所介绍。 这种举证方法的假设是:移民官应该知道癌
症研究为美国带来全国性利益。所以,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转换为审理该案移民官的知
识。这是不符合EB2NIW申请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明确指出全部举证责
任都在申请人一方。
另外,纽约运输公司案要求证明申请人的贡献为美国带来全国性利益,而不是该申请人
的工作领域是否为美国带来全国性利益。因此,一定要供具体文件证明申请人个人工作
成果为美国带来全国性利益。
对于第三项要求举证,要证明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大大超出该行业起码职业训练资格标准
。如果要求申请通过劳工审查程序,将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此项举证工作量最大。它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要证明申请人的个人成就大大超出该行业
起码职业训练资格标准。由于移民局对此没有制定具体举证条例,因此只能沿用移民法
中EB1A举证条例。第二要证明如果要求申请通过劳工审查程序,将给美国国家利益带来
负面影响。
虽然EB1A设有举证条例,但是EB2NIW的法律衡量标准毕竟应有所不同,否则美国国会没
有必要分设两个职业移民类别。而如何证明如果要求申请通过劳工审查程序将给美国国
家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则更缺乏具体举证条例。
所以,我们总结了第二条经验,即广泛阅读和研究美国移民局上诉办公室公布的EB2NIW
上诉案。虽然许多上诉案是没有法律先例的权威性的,但是,通过认真研究,我们总结
了许多移民局的倾向性意见。
例如,关于递交EB2NIW申请后转换工作和转换专业的问题。这是在美国经济衰退,工作
不稳定,裁员增加的现实情况下最重要的问题。也是EB2NIW较之由美国雇主申请的EB2
劳工审查的最大优越性之一。
我们在研究了大量的AAO案例后,帮助许多客户运用AAO的倾向性意见向移民局成功的解
释了客户转换工作和转换专业的问题,使他们的申请顺利批准。
欢迎有兴趣申请绿卡的读者和我们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提供首次免费评估。请电邮寄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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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撰稿人对法律和申请证据准备的个人理解和解释,不是对个案的法律咨询,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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