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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为未婚夫妻设立的 K 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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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为未婚夫妻设立的 K 签证  引用并回复
 
发布人: Mrs LA   发布于: 2007/11/05, 12:29 pm

K签证是专为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前来美国成婚而设立的签证类别。申请人必须在抵达美国九十天之内成婚,然后由其美国公民的配偶为其申请绿卡。

为了防止假冒婚姻,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必须提出材料证明双方在过去两年中曾经见过面。一般来说,这要求公民配偶曾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其未婚夫或未婚妻的国家与其见面。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一规定可以放宽。

法律规定,如果因极度困难而无法见面的话,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明材料。

去年一个案例表明,美国公民未婚夫因长期患病在床,无法与他的以通信方式结识的未婚妻见面。在提出医生和医院提供的材料以后,移民法院推翻了移民局的决定,准许其未婚妻来美成亲。在申请K签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K签证持有人必须在抵美九十天之内成亲,否则,会丧失合法居留身份而招致移民局递解出境。如果因故未能在九十天之内成婚,应提供详细、合理的说明。

2、持K签证者在进入美国之后,不得转换为其它非移民身份,如学生(F-1)或专业人员工作身份(H-1B)等,也不得以其它类别的亲属移民转换成绿卡身份。

3、在提出绿卡申请时,必须由为其申请K签证的美国公民配偶出面申请。

换句话说,如果K签证持有者以美国公民未婚妻的身份来到美国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和为其提出K签证申请的美国公民成亲,而是嫁给了另外一个美国公民,其美国丈夫无法为她提出申请在美国境内调整为绿卡身份。她必须前往美国海外领事馆申请移民。

在申请K签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民身份的证明材料,如生证、公民证、护照等;
2、两人的未婚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离婚证明材料;
3、两人提出申请之前的两年之内见过面的证明材料;
4、其它证明材料,如两人的合影照片、来往书信、电话账单、飞机票等,以证明两人的关系及准备结婚的意图。

K签证的申请需向美国公民一方的配偶的居住地所在的移民分区提出申请。

在申请批准之后,移民分区会将申请转至全国签证中心,而后者又会将申请转至K签证申请人所在国家处理移民签证的美国领事馆(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处理移民签证)。美国领事馆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面谈。

在前往面谈时,应准备如下文件:

1、有效护照;
2、出生公证;
3、无犯罪记录公证;
4、体检材料;
5、偕行子女的上述材料;
6、经济担保材料。

K签证持有人可在美合法工作,其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也可一起申请K签证前来美国。

作者: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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