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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公民配偶临时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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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公民配偶临时绿卡  引用并回复
 
发布人: Mrs LA   发布于: 2006/05/22, 10:23 pm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的临时永久居留权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近亲,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因为没有配额的限制,所以不必等待排期,填好表,手续 及文件完全交了上去,只等移民局审核完毕即可来美,这就是一般所谓的超优先。证明文件包括了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证明,经过公证的结婚证书,填I-485表, 说明移民没有触犯不得移民美国的规定,如曾经犯过非政治性的刑事罪。


  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是最快捷的移民方式,真的两情相悦而佳偶天成的夫妻占最大多数,但也免不了有的人士是以假结婚达到移民美国的目的,有的假配 偶到了美国被迫行事各种不法的行业,有的根本是在骗婚到了美国即溜之大吉。所以1986年移民法修正,改变了移民配偶及子女到美国来立刻可以获得永久居留 权的规则,美国公民或永久居留权者的配偶及其子女,因为婚姻关系到了美国先不给永久居留权,而是先拿两年的临时居留权,例如骗婚的一方,到了美国就逃跑, 两年一到临时居留权失效,就拿不到永久居留权了。

  配偶及其子女的临时居留权,在到两年前的90天,就可以开始申请把临时居留权变更为永久居留权,申请时要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签名,表示婚姻仍 然存在,随同临时居留配偶来美的子女,也经过同样的程序调整为永久居留,填写I-751表格,申请取销临时居留权,调整为永久居留权。如果婚姻关系因为美 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死亡而不存在,外籍配偶得以申请豁免共同签署而调整为永久居留身份,离婚也不见得会拿不到永久居留权,只要能证明当初的婚姻并不是假结 婚,也能免去共同签署的条件。

  这项为了防止有人以假结婚真移民的临时居留,和改为永久居留时的共同签署,也出了问题,因为部份存心不良的美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士,利用外籍配偶在改 变为永久居留权时必须取得美籍或永久居留权配偶的共同签署的关口,而剥削,勒索,或者身心虐待,甚至强迫从事不法行业等,而外籍配偶为了永久居留忍气吞生 不敢反抗,产生了不少弊端。为了保护外籍配偶的不受虐待,1996年移民法又加上了受心理,生理虐待的外籍配偶及其子女,可以不经美籍或永久居留配偶的同 意及共同签署,而自行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留身份。不过,保护规定也有缺点,部分人士根本不是真想结婚,结了婚就告美籍配偶虐待。所以,法律不可能十全十 美。

  临时居留除了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权益与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完全相似,在法律上也与美国公民一样受到美国宪法的保护,只是不能参选或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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